靳凤林 | 中西政商关系伦理规则的历史根性差异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趋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突出特征,人民群众内部以权力、资本、劳动为代表的三大社会阶层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充分,已逐步演变为制约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障碍。特别是权力阶层中的腐败分子与资本阶层中的贪婪分子,在特定时段、区域、行业形成的利益结盟和赢者通吃,对劳动阶层利益构成深度侵蚀,从而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避免权力资本化和资本权力化趋势的蔓延,就需要深入探究权力与资本的内在本性及其彼此互动的运作机理,为此笔者曾从当代中西政商关系的视角撰写了《权力与资本良性互动的伦理规则》一文。(参见靳凤林,2016年)但在笔者看来,要真正完成这一理论创新任务,还必须进一步深刻汲取中外历史上处理权力与资本关系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因为任何国家处理权力与资本关系的基本理念、伦理规则、制度设计、运演轨迹等,都会受到本国特定历史场域中政商力量格局、经济发展状况、传统文化积淀等诸多因素的深刻熏染和陶冶。基于此种考量,本文力图从中西政商关系之历史生成逻辑的根性差异入手,深入探讨中西权力与资本良性互动的伦理规则,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中外学界政治与经济研究分科模式的利弊得失

 

要深刻透视中西权力与资本关系的伦理视差,就必须对中外学界前期研究成果的利弊得失予以深入辨析。目前中外学界在探讨中西古代权力与资本关系时,由于受到政治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界分的影响,在各自学科内部存在着一种极端深刻却又十分片面的研究理路。

 

一是站在政治哲学的视角,对中西传统政治制度的优劣予以深入解剖,充分肯定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合理有效性。持上述看法的学者众多,如蒋庆、贝淡宁、马丁·雅克(M. Jacques)、王绍光等人。蒋庆在其《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中指出,要以中国古代广义的政治制度(如封建制度、明堂制度等)、行政制度(如选举制度、爵禄制度等)、经济制度(如井田制度、赋役制度等)来解释古代儒学经典,在“以制说经”的基础上,重建超越近代西方民主的现代东亚政治文明。(参见蒋庆,第250页)贝淡宁在其《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中主张,中国古代以科举制为标志的政治官员选拔机制有其合理成分,经过现代性转化,将其发展为当代中国的贤能政治体制,将比西方竞争型选举民主制有着更加广泛的现代合理性。(参见贝淡宁,第67页)应该说,与那种视儒学、儒典、儒制为“专制”“保守”代名词的倾向相比,蒋庆、贝淡宁等人通过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深入研究,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以此来探讨超越西方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文明类型,并为其伦理合法性提供历史依据,这对增强中国人的政治制度自信和历史文化自信,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是站在经济学的立场,对中国古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如美国学者贡德·弗兰克(A. G. Frank)在其《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中,从批判“欧洲中心论”出发,强调用整体主义方法对全球经济发展史予以梳理。他认为在1800年以前,中国内陆城市的市场经济状况和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位置;直到鸦片战争之后,东方衰落和西方上升的趋势才逐步明朗。(参见弗兰克,第8页)美国加州学派的彭慕兰、王国斌等人也持有同样的看法,如彭慕兰在其《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中主张,18世纪以前,中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大致处于同一水平,中国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已经达至世界领先位置。18世纪之后,由于美洲新大陆的开发,西方劳动力、土地等市场资源获得迅猛扩张,中西方市场经济水平的差距日渐拉大,开始出现大分流的情景。(参见彭慕兰,第19页)应该说,上述全球经济史的研究成果极大地改变了人们有关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十分发达而市场经济、海洋贸易等极端落后的传统看法,这对于批判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欧洲中心论”,重新树立跨越国别、地区的整全性全球经济史观,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关怀价值。

 

正是由于上述研究成果的学理创新性和现实关照性,使其备受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和追捧。但究竟应该如何评价这些成果的利弊得失,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笔者看来,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既然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存在如此众多的历史优势,为什么这些优势未能引领中国古代社会走出周期性大动荡的历史循环,从而有效避免中国古代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在历次大动荡中遭受巨大破坏。尤其是中国古代市场经济一直处于波峰与波谷之间的起伏不定状态,没有出现过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连续积累过程,而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仍然处于被反复践踏的恶性循环状态,未能长成一棵新型的现代性资本主义参天大树。每个王朝后期的政治动乱带来的一定是整个社会结构的雪崩式垮塌,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市场的毁灭性焚掠和废弃,人口锐减,消费萎缩,重新进入新一轮王朝兴衰更替的“历史循环”之中。

 

由此可见,要对这种历史周期率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就不能沿着前述研究思路,将对古代政治体制的利弊得失分析与对经济运行状况是非好坏的判断分别开来进行研究,因为现实世界的政治与经济从来都是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本真面相。因此,我们只有深入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内部与腹地,将中国古代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演变轨迹有机结合起来,从权力与资本彼此互动和相互纠结的复杂关联中深刻揭橥中国古代处置政商关系的利弊得失,才能彻底透视中国古代政治与经济体制运行的内在奥秘,从而真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性特质。

 

二、中国古代政商关系的本质特征与循环性结构

 

因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与“势”不同,中国古代政商关系的互动状况无疑存在重大阶段性差别,但由于受到中华民族内在文明特质的深刻影响,从历史大纵深的视角看,中国古代的政商关系也有其一以贯之之处。先秦时期,中华民族的政商关系呈现出多元的鲜活特征,统治阶层或知识精英对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作用的认知相对公允。《管子》根据人们的职业特征,将民区分为士、农、工、商四类,他们各有其上天赋予的职业秉性和社会价值,并无人格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同时强调四民各习其业的极端重要性。在《论语·先进》中,孔子就称赞自己的商人弟子子贡:“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但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法家大力倡导的“重农贱商”政策逐步占据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汉武帝之后,它又同儒家“重农抑商”的主张相结合,形成“儒表法里”的意识形态结构(1),这对后世中国政商关系的演进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笔者看来,自秦至清,中国古代政商关系的根性特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官主商辅型政商模式的确立与封建赋税制度的鼎力支撑

 

当代制度经济学者普遍认为,世界各国处理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方法各不相同,是“政府取代市场”还是“市场取代政府”以及二者相互结合的程度,是衡量国家之间彼此差别的根本标准。(参见林德布洛姆,“序言”)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本质特征是,高度专制的皇权政治体制从宏观和微观各个层面为经济运行规定了基本的制度环境,它决定着中国城乡各地工商业的形态特征、发展模式和历史走向。张光直认为,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中国古代城市就是王权网络中的一个纽结,它秉承着强烈的政治属性,是朝廷彰显威权、运筹帷幄、克敌制胜的军事堡垒,其市场活动隶属于各种政治需要,是为“权力消费”服务的重要工具之一。他说:“点布在(夏商周)三代政治地图上的数千座城市,经种种无形的纽带联为一体,构成行政控制和财富分配的分级系统。”(张光直,第7页)在城市和乡村开展的各类商业活动中,由于盐、铁、茶、酒等贸易活动关涉国计民生,很早就受到了官府的严格督查。尽管汉代的盐铁会议曾对“盐铁官营”和官方调节物价的“平准均输”政策有过激烈争论,但自汉至清,由官府直接经营和监管盐、铁、茶、酒等国家重要生产和生活物资的局面,从未发生过根本改变。即使某些自发兴起的专业性工商业聚集地,随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的日益显著,也必须承受来自皇权越来越强横的统辖和管制,逐步丧失初始期的自发性特征。如江西景德镇,因镇产清白瓷质地优良,自宋代始就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到明、清时,其官窑的经营完全遵从皇帝的旨意进行,并对民间日渐高涨的用市场原则配置资源的要求予以严厉镇压。实际上自汉代始,各朝法律和礼制都对政府官吏和民间商人的衣食住行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分,瞿同祖依据二十四史中有关舆服、冠服等各种制度规制的考证指出,仅就衣饰而言,绫罗绸缎在很多朝代都被视为上服,只有官员之家可用,商贾之家仅能使用绢、布材料制作服装,商人阶层如违禁乱用不该使用的衣饰、款式,轻则拘役,重则查抄全部家产。(参见瞿同祖,第173页)历代官府主要通过严格的赋税制度实现对城乡商业活动的精细管控,王毅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运演机理概括为三:一是由朝廷初创时期的轻徭薄赋发展到后来的诛求无度,直到最后的民力殚竭;二是随着历代官僚机构由简到繁的不断扩增,为了满足庞大官僚阶层的需要,各种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到王朝中期会不断扩展;三是到了历代王朝的后期,非法加征的税额和税目急速增长,先是半遮半掩,最后走向合法化。(参见王毅,第933页)在上述赋税制度变本加厉的作用下,工商阶层的经营活动日渐衰竭,最终伴随一代王朝的垮塌而终结。

 

2.王朝兴衰规律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机会主义商业政策

 

在中国古代“一治一乱”的轮回周期中,城乡工商业的发展必然伴随国家治乱周期的发展而兴衰,经历启动、恢复、繁荣、毁灭的运行模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伴随新兴王朝的政治统治日渐稳定,权力集团成员的数量会迅速增加,他们的消费欲望也会随着权力、财富的积累而日益暴涨,这就必然带动城市消费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商品经营网络越来越发达和完善,手工业和服务业的分工逐步精细化,奢靡性的消费风气开始盛行,从而使得整个城乡经济逐步走向繁荣。傅衣凌曾深入探讨过宋、元、明、清不同朝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兴旺发达状况,指出宋代伴随人口增长造成的消费市场的扩大,特别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的盛行,“在商人中,出现了坐贾、客商、牙侩等,各产业部门都有他们在活动,大规模的联号组织也已出现。跟随商业的发达,于是为了便利大商业的进行,像货币金融及其它的辅助机关——榻房、廊房、堆垛场、柜房、钱铺、金银铺、兑房、寄附铺、交引铺等机构,以及商业经营上所必需的薄记、商用数学、珠算等,亦无不出现于这一时期,较之同时代的欧洲商业有极大的进步”(傅衣凌,第4页)。不仅如此,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集团总是采用机会主义政策对待商人。例如,北宋朝廷在和平时期为了争取北方边地民心和获得经济垄断利益,允许北方盐产区的盐品自由流通,同时通过茶叶禁榷制度,限制江南茶叶销往北方,乃至实行茶叶统购统销制度,从中牟取垄断利益。但随着茶叶储藏运输成本不断提高,国家损失日渐增大,为了转嫁损失费用,朝廷又逐步放松管制,最终取消茶叶禁榷制度。特别是在边关战事吃紧时,为了保障军队亟需,必须仰赖商人运输,朝廷对财富追求遂让位于国家安全,开始放宽对商人的各种禁令,乃至高额补贴商人虚估的损失。而边患一旦被消除,朝廷又会重新削减之前让渡给商人的各种利益。上述措施固然有其因时而变的合理性所在,但也不乏“用”与“弃”彼此结合的机会主义成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官员大都是读四书五经起家,较早养成了以义统利的价值观,但这也导致很多官员缺乏经济头脑,只会做锦绣文章。为官从政后,他们为了获取利益,在国家承平时需要驱使商人为己为国盈利卖命,当社会矛盾激化时又会通过对少数商人的妖魔化和污名化来贬低整个商人阶层的作用,乃至通过煽动普通民众的仇富心理来剥夺商人财富,将之挪为私财或充作国用,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这就使得商人阶层经常成为中国古代历朝矛盾激化时期的重要宣泄通道之一。(参见姜朋,第214页)

 

3.超越市场经济的潜规则与历朝末期的横政暴敛

 

到了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中后期,伴随商业繁荣现象的出现,统治阶层中的皇亲国戚和大小官员便开始依仗自己的权势,争先恐后地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如以公款作资本、以公物作商品、用官舟贩运私货、用公家劳动力为私营活动服务、籍官威官势贱买贵卖等,致使贵族官僚依权经商成为盛行大江南北的普遍现象。如明代中期,皇帝和佞臣宦官们直接开设“皇店”从事经营活动,大规模走私国家专控的食盐,从中攫取暴利,乃至公开经营普通商户不敢涉足的色情行业。当他们与民间商户在交易中发生冲突时,就通过五花八门的非正常手段从中渔利,如夺民店铺、拖欠货款、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特别是拒缴商税、包揽商税和私征商税的现象愈演愈烈,使得国家财政税收大量流失。许多军队官员利用职权,打着军事征用的旗号,强行占用农民土地,役使士兵生产、贩卖粮食,垄断边关粮食市场,贩卖马匹、草料等军需物资。《明实录》《明史》《明臣奏议》等典籍中的相关记录汗牛充栋。普通商人当失去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只能钻营附庸到官僚政治的庇护之下安身立命,通过仰人鼻息的行贿手段求得商业自保。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商勾结是皇权专制高度强化和官僚集团私欲膨胀的必然结果。到了王朝后期,整个官僚集团为了聚敛财富,开始采用野蛮露骨的手段,对工商阶层和普通百姓的财产施以大规模掳掠,商人阶层成为统治阶级的“吸金器”,最终激发民变,整个王朝的商业财富伴随皇权制度一同滑向逐步覆灭的历史深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伴随西方国际资本敲开中国大门,中国开明的官僚地主阶层不再将攫取的财富投资到土地上,而是转向工业、商业、金融、证券等领域,逐步由官僚地主阶层蜕变为官僚资本阶层。中国近代社会政商关系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清朝末年的洋务派时期。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中发迹的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人,主要以“官办企业”“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形式,控制晚清军事工业中的官僚资本,他们虽然能够利用官商身份保护企业和商人利益,但当官商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最终结果一定是官夺商权。(参见陈旭麓,第103页)二是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时期。清朝灭亡后,这股政治势力挟洋务派之余威,继续采取官办形式统辖官僚资本或直接转变为官僚私营。与此同时,他们对外国资本的依附性和买办性更加明显,开始纷纷投靠外国势力,共同抢夺中国资本市场的控制权。三是蒋介石集团控制时期。北洋军阀统治为时不到20年,随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四大家族投靠了迅速崛起的美国垄断资本阶层。他们作为美国在华的总买办,在将整个政权资本化的同时,也使全部资本官僚化。他们不仅将国家资本投资于金融、交通、军事、能源等各个领域,而且众多官员都以或明或暗的入股形式将私人资本纳入国家公司,从中获取高额收益,并对各种民间资本实施严密控制和持续打压,最终在其疯狂敛财过程中走向覆亡。(参见王亚南,第184页)除了官僚资本的发展之外,近代中国的民营资本周旋于官府与洋商之间,通过左依右傍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在面粉、纺织、轮船、铁路、开矿等行业,一大批民营企业应运而生。据统计,1872—1894年中国近代有资本额可查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1894—1913年资本在一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有549家。(参见马敏,第23页)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因其天性弱点所在,无法引领中华民族的政商关系走向现代化。彻底改造和重塑中国传统政商关系的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最终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国家来完成。(参见靳凤林,2020年,第8—14页)

 

三、西方政商关系的历史流变及近代结局

 

与中国古代政商关系相比,西方政商关系的发展亦有其自身的运演轨迹。在古希腊各个城邦中,由于存在严格的公民、自由民、奴隶等身份限制,公民享有城邦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大部分公民家中都有可供使用的奴隶,公民主要依靠奴隶在土地耕作中创造的财富过活。虽然在希腊城邦之间以及希腊城邦与地中海周边城市之间也存在着繁忙的贸易往来,但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主要是城邦中的自由人和外帮人,希腊公民视商业活动为低贱的差事。到了古罗马时代,罗马贵族和公民同样依靠占有大量土地和众多奴隶来获取粮食、租金等财产,特别是通过对外战争方式从各地掠夺战利品成为贵族阶层的重要财富来源,他们对商人地位和作用的认知更是远在古希腊之下。在古罗马法律中经常将商人同盗贼相提并论,罗马政坛重要人物西塞罗就曾说过:“一切手工业者所从事的职业都是低贱的,因为在任何工场里决无任何自由可言。”(西塞罗,第159页)虽然古罗马完善的交通设施客观上促进了城乡间商业贸易的繁荣,也出现了威尼斯、热那亚之类的小型商业城市,但从总体上看,古罗马城市的主要功能是军事堡垒和政治中心,最宏伟的建筑是帝国崇拜的神庙、议事厅、剧场、体育场等,商人经营的市场在城市中无足轻重。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从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步入漫长的中世纪,其政商关系开始发生重大变迁。

 

首先,在中世纪,欧洲商人的社会地位经历了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中世纪早期,封建庄园制和附庸采邑制占据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地位。所谓封建庄园制就是国王把土地赐封给下属(公侯伯子男等),下属作为庄园主通过剥削农奴、自由人和奴隶的地租和劳役而生活。所谓附庸采邑制就是庄园贵族把庄园内的土地划分成采邑,让其随从、附庸或封建佃农通过效忠仪式获得土地,依此解决个人俸禄问题。而基督教会通过接受国王赏赐、教徒捐赠等方式也拥有大量地产。由之,整个社会形成了重视农业劳动、鄙视商业盈利的浓厚氛围。此时,只有“边缘商人”(如威尼斯人)和“外方商人”(如犹太人)作为流浪商人,在各地封建庄园之间从事小额的商品交换和贸易活动,且受到庄园主们各种各样的严苛限制。到了中世纪晚期,一方面,庄园人口持续增长,可供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少,庄园内的大批剩余劳动力开始脱离庄园,走上流浪商人的对外开拓之路。另一方面,伴随东方伊斯兰教的兴盛,他们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东正教教会和西欧、南欧的天主教教会的矛盾不断加深,最终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二百多年的十字军东征。从表面看,这是一次为解放基督教圣城耶路撒冷而发动的宗教战争,但从深层次看,这也是欧洲积累的过剩人口的第一次向外拓殖运动,大量无地骑士、破产农民、新生商人打着宗教战争的旗号,开始了沿途的抢掠、屠杀、贩卖活动。在他们沿途所占领的城镇,不断有各地商人前来从事经营活动,成为社会底层到东方淘金的基地,这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天主教世界与东方伊斯兰世界的商业贸易往来,也为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之后,欧洲商人的第二次拓殖运动积累了丰厚的历史经验。(参见赵立行,第86页)

 

其次,中世纪晚期商人自治城市的兴起决定了欧洲政商关系的根本性质。在中世纪早期,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许多城镇被焚毁或遗弃,即使留下来的城镇也主要被用作军事城堡或主教教廷所在地。公元10世纪之后,在持续增加的人口压力下,从封建庄园溢出的流浪商人日益增多,他们为了避免沿途关卡的盘剥、恶劣气候的影响或躲避盗匪的抢劫,开始在交通便利的河汊、港口、十字路口、旧有城堡或现有城镇的外围,设立保护自己及货物的栖身地或落脚点,进而搭建起临时性经营场所并定期举办集市贸易。由之,将不同地区或国家的商人聚集到一起,同时也吸引了大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涌向这种新型城镇。到公元12—14世纪,这些新兴城镇中的社会分工日趋复杂,如早期银行业的诞生、行会手工业的分化、包买商对家庭手工业的控制、航运业新组织的出现、建筑包工队的发展、采矿和冶炼小手工业的兴盛等。伴随这些新型商业城镇的日渐发达,城镇中的富商大贾逐步形成自己的习俗,进而建立起各种类型的城市管理机构,制定出旨在保护商人私有财产不被侵犯的法律法规体系,乃至建立起保护城市免遭外敌入侵的城市军队或雇佣军队伍。(参见厉以宁,第54页)以意大利的佛罗伦萨为例,它就是由商人团体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型商业化城市共和国。该市发端于羊毛纺织和呢绒加工,家庭作坊遍布大街小巷,以其极端严格的工艺流程和高品质的毛纺产品立足欧洲,其业务拓展至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地,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精确的记账制度和核算制度,进而带动了金融、航运、建筑等各行各业的大发展。正是受主宰佛罗伦萨一百多年的美第奇家族的委托,马基雅维利撰写了《佛罗伦萨史》,其中多有美化美第奇家族对佛罗伦萨城市发展和商业繁荣所作贡献的章节。他的另一名著《君主论》,也是献给佛罗伦萨城市共和国执政官洛伦佐的作品。洛伦佐是美第奇家族史上最后一位重要人物,正因为他整天忙于佛罗伦萨共和国的各种政务,豪阔成性,疏于家族在欧洲各地金融业的精细管理,最终导致美第奇家族银行的全面衰落。在洛伦佐之后,整个美第奇商业家族在佛罗伦萨共和国的影响日渐式微,给后人留下无限惆怅。(参见德鲁弗,第213页)此外,中世纪晚期兴起的汉撒同盟,则是德国在北海和波罗的海建立起的一系列商业城市联合体的统称,是以贸易垄断、商业特权和货物转运为特色的商业城市联盟。汉撒同盟利用外交、封锁、武力等手段对联盟内各个商业城市的利益予以有效保护,把西欧的远程贸易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参见金志霖,第91—94页)

 

最后,资本阶层与世俗王权的复杂互动奠定了欧洲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在欧洲中世纪,世俗的封建国王和神圣的教会组织共同构成上等阶层,但由于王权与教权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分歧,教皇经常以开除国王教籍的方式胁迫和压制世俗国王。加之国王在不断分封土地的过程中,自己的土地越来越少,而被分封的诸侯在自己的土地上又拥有各种政治和司法权力,致使国王的实际权力愈加虚弱。世俗国王为了摆脱教会的摆布和诸侯分裂倾向的掣肘,亟需得到手中握有大量钱财的商人阶层的支持和帮助。而商人阶层为了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迫切需要国内外统一的市场作支撑;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营权力,他们又十分希望得到国王的权威认可。于是,商人和国王的结合就变得水到渠成。城市商人通过为国王提供资金,帮助其抗衡天主教会的威权和消灭封建诸侯的割据,从而促成民族市场的繁荣和民族国家的诞生。与此同时,城市商人也逐步渗透到国王的管理队伍中来,并将商业城市的治理经验运用到民族国家的管理之中,甚至在行政管理、财政税收、对外交往等部门直接担任要职。随着商人阶层促成的以国王为代表的统一性民族国家的崛起,民族国家的各种政策逐步成为满足商人集团利益的工具。这种重商主义政策后来逐步被欧洲各国所采纳。英国商人托马斯·格雷欣(T.Gresham)的典型案例最能说明商人与王权之间的交互利用关系。在16世纪40—70年代英国都铎王朝时期,由于不断同法国、西班牙、爱尔兰征战,造成国库严重亏空,在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伊丽莎白一世执政期间,先后委托著名金融商人格雷欣为王室筹措战争经费。格雷欣运用自己的经济头脑,借助其商业家族在英国财政部门和欧洲大陆积累的深厚人脉,通过刺探经济情报、操纵市场汇率、增加英国税收、重铸国家货币、募集国家债务、强化外汇管制等一系列强有力的金融措施,多次帮忙解决都铎王朝的燃眉之急。(参见赖建成,第185页)同时,其所作所为也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王室重商主义政策的广泛实施,包括:消除阻碍国内贸易的各种禁令、稳定基本食品价格、通过出口禁令和保护性关税确保本国制造业的发展、通过国王给商人集团颁发特许状成立海外殖民公司等。当然,伴随商人力量构成的资产阶级的不断壮大,他们开始与国王争夺国家管理权。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王室被迫不断退缩和让步,直至英国最终演变为一个由资产阶级主导的君主立宪制资本主义国家。其他欧洲国家也基本经历了上述政商之间既相互勾结又不断冲突的过程,先是促成以国王为代表的皇权专制型民族国家的形成,后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以工商阶层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彻底掌握国家政权,最终在保留王权外在形式下走上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

 

四、从深层价值分野看中西古代政商关系的伦理视差

 

通过对中西权力与资本关系抑或政商关系历史流变轨迹的深度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西之间由于政治权力结构、资本生成历史、民族文化传统存在重大差异,致使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权力与资本、官员与商人关系的深层运演机理呈现出迥然不同的根性差异。从政治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的深层价值视角看,中西古代政商关系的根性差异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中西古代社会政商之间身份伦理的深度分疏

 

在中国古代社会,包括商人在内的亿万国民的基本身份是“王民”“臣民”“子民”,每个人从成人伊始到老迈无力,都必须效命服役于皇权,而皇权则主要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由统治者来编订和管理全国民户、丁口和土地的册籍(黄册)制度——来实现对亿万百姓的统辖。每年进行祭天大典时,皇帝都要把“黄册”置于祭台之上,以示其代表上天对子民行使管辖护佑之责。任何百姓都没有脱离“编民”而成为自由人的权利,脱离编户和逃脱赋役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全家及乡邻都会受到株连并被严厉惩罚。历代皇权正是借助“编户齐民”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保甲制度来征派劳役,如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把民分成不同的户,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医户等,每户又根据职业性质再进行细分,如匠户中有厨役、裁缝、马匠、船匠等,朝廷有多少种劳役就调拨多少种人户去承担。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为了建设北京紫禁城,全国二十余万户工匠被迁至京城,每户至少一人应役。在强大的皇权面前,商人的人身财产毫无安全保障,要随时接受皇朝的遣使。明代朱棣在位时,为了强化宛(平)、大(兴)二县护佑紫禁城的作用,曾令户部强行从浙江调遣一万四千三百余户富户和富商到此定居,如不接受迁徙,就立即拆除其住宅和门面,即刻剥夺其全部财产,致使“孤儿寡妇哭泣叫号,仓皇暴露,莫知所适”(王毅,第810页)。在京城的商户也经常被迫应承和服从官府的强买强卖行为,否则严惩不贷。明太宗朱棣曾下旨:“那军家每年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件,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钦此。”(《明经世文编》卷一百九十一)从中不难看出,在明代政商之间,官府的权力消费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商人只有接受官府指派的义务,毫无人身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可言。

 

与中国古代官主商辅的政商模式不同,到欧洲中世纪晚期,封建领主和国王贵族与商人的伦理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即商人由中世纪早期被封建领主和国王贵族鄙视、排挤、打压,逐步走向独立、自由、富强。商人要在封建领主和国王贵族统辖的地界内建立自己的商业中心,最初都是通过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商人为了摆脱封建领主和国王贵族的辖制,在契约中都会大力强化自己的自由权和自决权。如亚当·斯密所言:“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的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的自由与独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这个城市,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就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斯密,第363页)伴随城市自治社会的建立,以商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的权力日益扩大,特别是广大商人长期在城市聚集和生活,逐步形成了共同的经验、共同的利益和共同体意识,他们通常会以和平方式向封建领主和国王贵族提出要求,不论领主、国王、教主,都必须承认城市是一个自治社会,如果他们的合理要求被拒绝,市民们就会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公元12世纪之后,意大利和西欧的许多城市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城市共和国,选举出自己的城市管理机构,制定出自己的城市法律。不难看出,西方商业城市的性质和中国古代城市存在本质性差异,前者是抗衡和摆脱封建统治的巨大分裂力量,而中国的城市则是糅合经济、政治、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力量,并借助宗法制度、礼教习俗,把包括商人在内的全部“子民”束缚到封建网络中,成为皇权贯彻其政治意图的传导器,商人只能依附于官府并在其权力夹缝中寻找生存空间。

 

2.中西古代商人财产保障制度的重大差别

 

如果说人身自由仅是商人经营活动的起点,那么与之相关的财产保障制度则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支柱。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统治通过“编户齐民”制度将无数商人的人身法权属性定格在“子民”“臣民”身份上,由此确定了对之强行征取赋役和劳役的合法性。那么,商人作为皇朝的“子民”“臣民”,其财产权的法理源头何在呢?概言之,普天之下的一切财富从根本上讲都是由上天赋予苍生的,而财富的分配则是上天通过圣德齐天的帝王们来统辖的。唐代李世民言:“隋时百姓,纵有财物,岂得保此?自朕有天下已来,存心抚养,无有所科差,人人皆得营生守其资财,即朕所赐!”(吴兢,第21页)可见,在中国封建皇权眼里,普天之下的所有财产皆是皇权和朝廷恩赐给百姓的。当然,中国古代社会也有商品交易、土地买卖等各种商业活动,但并没有一部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存在,因为皇权天然地是一切国家财富和个人财富的所有者,商人仅仅是自然和社会财富的保管者而非终极拥有者,没有任何人从法理上质疑过这种财产理论的合法性。由此,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历代最高统治者会经常性地大规模地划定“皇庄”“官田”,并随意将占有的财产赏赐给自己的“佞臣”。当然,皇帝也可以随时随地“抄没”他们的全部家产,并将其削官为奴、流放边地乃至即刻赐死。徽商胡雪岩的人生悲剧最具代表性。他从一个籍籍无名的跑堂小伙计成长为富甲一方的“胡财神”,其发家历史源于资助身处困境中的王有龄。多年之后,王有龄成为江苏布政使,帮助胡雪岩快速致富。王有龄因镇压太平天国不利自缢身亡后,胡雪岩又旋即结交上左宗棠,协助其平息陕甘和新疆叛乱,为其筹措军饷、代购军火,立下汗马功劳;同时在左宗棠的光环护持下,其所经营的钱庄票号、商业铺面如日中天,积淀起雄厚的财富基础,成就了当时迅速致富的一则神话。但伴随左宗棠在晚清派系斗争中受到李鸿章的遏制与打压,胡雪岩辛苦经营的商业帝国旋即衰落,最后其企业财富和家产被朝廷全部抄没,他也在贫困潦倒中孤寂去世,被一老仆葬于乱石岗上。(参见姜朋,第246页)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当政治权力作为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时,各级官员可以任意剥夺大小商人的财产,但在身处权力顶端的皇帝眼中,无论官员的官位高低抑或商人的家财多少,皆是“草民”“蚁民”,朝廷既可以让你即刻富贵,也可以让你瞬间消亡,各级官员和各类商人只堪作皇权治下的囊中之物。

 

与之相反,早在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时期,平民为了反抗和限制贵族的专横和压迫,就和“护民官”一起发动了保护公民的成文法运动,最终形成的《十二铜表法》对罗马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给予充分保护,强调公民的一切权利来自“自然理性”和“自然法”,一切公民都享有天赋的人身权利,享有通过“先占”和“契约转让”等方式而占有财富的权利。(参见梅因,第146页)恩格斯曾赞扬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07页)。到了欧洲中世纪,这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解国王与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国王有义务保证其封臣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国王不得随意加征各种赋税。公元12世纪之后,伴随商人执政的城市共和国的崛起,保护商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各种法律层出不穷。据伯尔曼(H.J.Berman)介绍,在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城市共和国,出现了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城市法院等,其目的是高效裁决商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每个商人都要学会在复合性法律体系中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参见伯尔曼,第438页)时至近现代,在英、法、德、美等国家,商法已经成为国家内部法律和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不难看出,保护商人的财产权是商业经营赖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相较而言,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也有如毛细血管一样发达的初级商业市场,也存在被商人们广泛推崇的商业伦理,乃至民间交易规则已经十分完备和发达,但所有这一切一旦与高度专制的皇权官僚体系发生冲突就变得一文不值。因为在极端强势的皇权面前,民间商人所制定的一切交易规则和积累而成的各种交易伦理都不堪一击,“官贵民贱”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大法”,这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无法逃脱历史周期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更是中国古代社会无法产生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政商环境根源之所在。

 

3.中西古代社会政商关系终极走向的截然二分

 

由于没有人身自由和产权制度的保障,中国古代商人只能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安身立命,进而获得有限的个人生存空间和商业经营空间。秦汉之后的历代商人大都把钻营附庸政治权力和经营与官员的人际关系,作为自己存身和发财的主要门径,孜孜追求政治授权所形成的垄断地位来谋取暴利,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重视不足,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最终命运不会走向独立自主,只能同其所攀援附庸的政治主体同生共死。恰如傅衣凌所言:“中国商业资本增值的方法,多不由正当的途径,而率是利用封建的独占方式,以巧取豪夺致富。自然,这赋予中国的商业资本极富于游离的性质,缺乏坚实的基础。同时,使他们也必须与政治结着不解之缘,且常成为国家财政的尾闾。……反之,他们也因为和官僚政治太过于密切了,常不能独立地长久维持其经济活动,每随政治的变动而起变化,辄与王朝的兴衰,同其始终。”(傅衣凌,第80—81页)在中国历史上的晋商、徽商、浙商、粤商中,前述胡雪岩的商业经营因勾结权贵而盛,也因权贵垮塌而亡;粤商中的广州十三行更是因清廷授权而生,伴随清廷腐败而衰。此类现象比比皆是,笔者仅以晋商为例述之。明代晋商因为供应北方边关驻军粮草,获得通过“盐引”(盐票)而合法贩盐的权力,随之因盐业而富甲天下;明亡清兴后,原有边关驻军消失,其盐业贸易迅速衰亡。时至清代,晋商因掌控了茶叶产品从原料采购、包装设计、仓储运输、订单处理到批发零售的整个产业链,成为驰名海内外的茶业商帮。但1873年之后,清廷日衰,俄国逼迫清廷同意其通过海运通道免税经营中国茶叶,而清廷又拒绝晋商享有同等经营权的申请,晋商的茶叶贸易旋即没落。特别是清末的晋商票号,因适应当时“汇通天下”的金融需求而名满世界,但是越往后发展,其与清朝财政的关系过从甚密,既成为清廷户部存放银两的票号,更成为清廷高官贪污受贿和洗钱纳垢之地,最终和大清王朝一同走进历史坟墓。(参见朗咸平,第35页)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商人深受儒家文化熏染,虽然身在商业世界,其内心深处却鄙视工商职业而仰慕为官从政,一旦发财致富就将诸多钱财用于购买家乡地产和投资宗族教育,期盼后世子孙转变为封建地主阶级一员,进而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飞黄腾达,最终实现财富与权力的有效结合。这种将后世子孙脱商入仕的人生安排和职业规划,不仅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商业资本的持续积累,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无法逃脱周期性动荡的重要诱因之一。

与中国古代社会官主商辅型政商结构不同,欧洲多数国家的商人阶层没有长期攀附封建权贵的经历,其主要成长历程包括封建贵族压制城市商人、商人阶层与封建贵族持续对抗或彼此联盟、商人阶层主导国家政治三个基本阶段。以英国为例,如果说封建专制制度是一个人的统治,寡头制度是少数人的统治,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那么英国就是通过不断改革,最终确立了工商阶层主导下的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世纪后期,经过13—14世纪都铎王朝长期实施重商主义政策,工商阶层逐步占据英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地位。到了16、17世纪,英国工商阶层不再满足于国王授予的贵族封号,大批工商巨头鼓动议会立法,对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务予以财产资格限制。如1631年,伦敦市长的财产资格规定为1万英镑;1640年,伦敦参议员的财产资格规定也是1万英镑,其他市政官职的财产资格规定在1000—4000英镑之间。(参见赵秀荣,第182页)通过上述措施,使得伦敦的市长、市政司法长官、市政议会完全掌握在商人阶层手中,英国其他地方的政府官职同样落入当地富商手中。不仅如此,英国工商阶层除了直接参政外,还通过各种非正常途径对各级议员施加影响,促使其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工商阶层的各种法律议案,几乎每个公司和利益集团都有专门的“院外活动集团”或“游说团”,对各类议员的行贿方式五花八门:赠送礼金、设宴款待、迎来送往等。工业革命之后,以工商阶层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更是成为一股不可遏制的庞大政治力量,开始全面主导英国的政治生活。(参见靳凤林、冯磊,第160页)

 

综合前述中西政商关系根性特质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单独对中西古代政治、经济的发展历史予以深入挖掘,皆可发现各自政治与经济运行机制的独特优势,但是要深度把握中西古代社会的本真面相,就必须将政治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勘验。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从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官员与商人的彼此互动中,看到中西古代社会各自整全性政商制度体系的利弊得失。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商关系而言,经过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它已逐步演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类型,它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条件,通过贯彻政商之间的“亲、清”两原则,使二者之间亲不逾矩、清不疏远、双向畅通,在理念、规则、制度等各个层面,实现了对各级官员的反腐倡廉和对商人阶层的规范引导。就西方古代政商关系而言,经过资产阶级近现代以来的强力推进,它已演化为以商人阶层为代表的资本至上的市场经济制度,它通过广泛游说和深度腐化公共权力阶层,从而充分实现其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伴随世纪之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高速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体独尊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当今世界各国科学建构各争所长的多元性现代政商关系新格局,已是无可避免的历史发展大势。

 

作者:靳凤林,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22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古籍:《管子》《论语》《明经世文编》等。

贝淡宁,2016年:《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吴万伟译,中信出版集团。

伯尔曼,1993年:《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陈旭麓,2017年:《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德鲁弗,2019年:《美第奇银行的兴衰(下卷):左右欧洲政商的金融帝国》,吕吉尔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弗兰克,2011年:《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傅衣凌,2007年:《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

姜朋,2016年:《官商关系》,法律出版社。

蒋庆,2003年:《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金志霖,2001年:《试论汉撒同盟的历史影响和衰亡原因》,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靳凤林,2016年:《权力与资本良性互动的伦理规则》,载《道德与文明》第5期。

2020年:《晚清衰亡与中西权力、资本、劳动的伦理冲突》,载《湖南社会科学》第4期。

靳凤林、冯磊,2020年:《英国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与三大阶层的德性特质》,载《科学社会主义》第4期。

赖建成,2015年:《格雷欣爵士与都铎王朝的外债筹措》,浙江大学出版社。

朗咸平,2018年:《朗咸平开讲:中国商帮》,东方出版社。

厉以宁,2003年:《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

林德布洛姆,1994年:《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马敏,2011年:《过渡形态: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构成之谜》,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梅因,1959年:《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彭慕兰,2010年:《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瞿同祖,2017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

斯密,1974年:《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王亚南,1981年:《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王毅,2007年:《中国皇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吴兢,2003年:《贞观政要》卷一,中华书局。

西塞罗,1998年:《西塞罗三论:老年·友谊·责任》,徐弈春译,商务印书馆。

张光直,2013年:《美术、神话与祭祀》,郭净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赵立行,2004年:《商人阶层的形成与西欧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赵秀荣,2004年:《1500—1700年英国商业与商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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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