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赫 李涛  | 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

从分析视域的转变发掘马克思法哲学的“原生态”意蕴
——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

 

自19世纪马克思学说诞生以来,就伴随着理论争论,不同学者对马克思哲学的诠释一直是从多维度进行的,但其内在理论逻辑都是为了探索马克思思想的精神实质,马克思思想的理论定位终究是改造现实世界而不是理论演绎。马克思的思想继承了启蒙精神传统,自由主义精神、科学理性精神都能在其中找到肯定性答复,他不同意的是资本主义的现代性方案,认为资本的本性会导致自由市场体制的失调,加剧危机,形成异化。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语境下,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更多的是现代化和世俗化过程中的社会批判。马克思自幼在西方救赎文化影响下又让他具备了超越性,承担起拯救者的使命,这样马克思的哲学在面对自由主义者的虚假承诺时,不遗余力的站在无产阶级的角度。而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有了截然不同的精神意象,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更加侧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现代性理念和社会阶级基础代替了中国几千年来伦常天道的宗法传统,凸显为一种立根于劳动者理论精神的探索和社会实践的反思活动。因此,劳动哲学在当代中国相对于政治哲学、文化哲学、生态哲学等学术视域,更加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论解释力。

黄云明教授坚持了“回归原生态马克思”的理解思路,以劳动视角作为切近马克思哲学的根本展开向度,确定了马克思哲学的劳动本体论基础,并形成了系统的马克思劳动哲学的研究体系。他指出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历史依据,即从原始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演进的必然性,并强调了这一必然性背后的劳动基础,这使马克思哲学具有了生命力和现实落点。在反思马克思哲学物质本体论的逻辑困境,区别物质本体论坚持者的基础上,也为自二十世纪以来主流的用实践哲学解释马克思去魅,让劳动出场说话,以具有历史生成性、主体选择性的“劳动”为解释根基。黄云明教授认为马克思有对人类社会历史现象的研究和分析过程,引据“全部人的活动迄今为止都是都是劳动,也就是工业” ,坚持劳动的本体性存在,所有脱离劳动的物或是感性世界都是与主体无关的纯实体。

黄云明教授长期以来深耕于马克思劳动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新作《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从理论视域方面澄清了马克思法哲学的致思路径。该作以系统化的马克思劳动哲学体系,遵循“回到原生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理念,严格按照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剖析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劳动哲学研究范式,并结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事实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照着讲”与“接着讲”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律纳入人类劳动发展史中考量,侧重于马克思法哲学原生结构的分析,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生长点、问题意识维度、理论任务、现实价值理念等的思考,呈现建构在马克思劳动哲学基础上的原生态马克思法哲学。该作很大程度上丰富了马克思哲学的思想内涵,拓展了后人的解释空间。全书共八章,第一章在马克思劳动哲学视域内阐述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基础。第二章在马克思劳动哲学体系基础上,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形成过程分为四个时期。第三章到第八章分别就马克思法哲学基本理论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演化论、法律本质论、法律功能论、法律价值论和法律正当性理论逐一进行马克思劳动哲学的论析。

 

一、对马克思法哲学基本理论的诠释和丰富

 

对于马克思哲学起源问题,一般认为青年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思维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创立了以劳动本体论为理论根基的哲学体系。但是他不认可黑格尔把法理解为内在的、理念的和普遍的自由意志的实现,而是从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去解释法,可以说,马克思的法哲学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多个层面上不同。在本书中,作者继承了马克思的致思理路,在对法哲学基本理论的诠释中,还原了马克思历史主义的思维方式,体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除此之外,作者认为马克思关于正义、公平、个人权利的实现等价值规范也纳入了历史科学范畴,并认为应以此来把握马克思法哲学思想。黄云明教授在通读原著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并详细论证了马克思法哲学的六大基本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的阐释路径。

其一是法律起源论。作者明确了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在劳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科学地认识法律起源史。法律是随物质生产实践发展而呈现的产物,是被劳动所决定的。如作者分析在原始社会后期,氏族贵族为了长期占有物质财物和剩余财富,组建了能够实现其统治利益的国家,将私有财产社会制度化,固化现有社会分配格局。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物质生产劳动发展产物的劳动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变化,社会分层出现并产生阶级分化,这促进了法律机构的产生,专业化法律人员由此应运而生,这样,劳动分工拉开了劳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序幕,对人类文明影响巨大,强化了不同社会阶级的利益冲突,推动了法律文化发展和并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了马克思法哲学的劳动起源论对以往法律起源论的超越。

其二是法律演化论。作者将法律纳入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依照马克思劳动哲学的理论主张,认为考察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既要把握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也要分析对法律产生相互作用的因素。这一章节中,作者严格按照剖析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的劳动哲学研究范式,逐一分析了马克思原著中每一社会形态对法律产生影响的物质生产劳动基础,以及与法律产生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因素。例如,在法律的史前形态,物质生产劳动水平低下,劳动工具简单,人们仅能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活资料,平均主义、整体主义的原始公正观念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在原始社会的法律文明建构中起到了极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以自然经济为主,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变化左右着人类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及类型的更替。其中,在奴隶社会,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的产生促进阶级的分化和对立,地产和收入成为制定法律的标准,不平等的法律非常普遍;在封建社会,农村的封建庄园主所有制与城市的同业公会所有制决定了封建贵族社会主导地位,基督教的意识形态统治又决定了教会的社会特权,“因此,维护等级特权是中世纪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 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推动物质生产方式的进步和物质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经济发展,手工工场和工业工厂出现,资产阶级的出现赋予了法律保障个人私有财产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则催生了资产阶级法律保障自由竞争,维护个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物质生产劳动水平和物质生活资料还不能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需要,此时法律建设“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但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阶段,国家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用法律保障劳动者。

其三是法律本质论。作者依然延续了劳动哲学体系的解释路径,首先坚持马克思法律本质论是在劳动本体论基础上,强调劳动是认识法律本质的关键,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认识法律本质的出发点,必须深入社会物质生活;其次,坚持劳动历史观,把法律放到劳动发展变化的历史中认识,“特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实践的特点决定当时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同时,也决定其消亡的历史。” ;再次,坚持劳动辩证法,在主客体互动中认识法律及法律对人类社会的改变,在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统一中认识法律的本质,既要看到法律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又要看到法律的全民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既要强调科学性,也要强调人文性,既要强调个体性,又要强调社会性。

其四是法律功能论。作者基于马克思劳动哲学认为法律的社会作用是被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所决定的,法律既能规范社会成员思想行为,也能影响其他社会现象,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要大于道德、宗教等。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分析了法律的统治工具的功能,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维护正义的虚伪面具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质。其次,书中分析了法律协调阶级关系的作用,既包括处理统治阶级和非统治阶级的关系,也包括了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协调。再次,作者论述了法律的自由手段功能,法律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物质生产劳动方式不断进步,劳动者追求自由和社会权利的过程;最后,本章节也阐述了法律的阶级斗争和社会管理功能。除此之外,书中还分别就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三个方面阐发法律的作用。首先,就经济发展方面,法律能够维护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确定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和总体格局,保证劳动过程中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运作秩序。其次,就社会政治发展方面,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统治阶级的权力分配、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有赖于法律的维护、确定和限制。最后,就社会文化发展方面,法律与道德可以形成德法并重局面,相互促进,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对宗教、艺术等社会文化现象也有巨大影响。

其五是法律价值论。作者论述了法律价值论是建构在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事实与事实、法律价值与价值、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具有辩证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制裁不能是主观臆测或主观价值判断,而应抽绎出法律事实。书中这一部分既强调了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法学家法律价值绝对化和法律价值相对主义的错误观念,也总结了马克思的法律价值理论。首先是法律正义,正义不具有永恒价值,它是随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不断变化的,既有阶级性,也有全民性,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资本主义法律正义以市场经济良序运转为度量衡,社会主义的法律正义是以劳动为本位,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次是法律自由,法律自由是劳动自由基础上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机制,它规范主体行为,保障社会成员自由,绝不任由个别人为所欲为,也不可离开客观必然性。再次是法律平等,法律平等的内涵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伴随物质生产劳动的变化发展,资本主义的法律平等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自由竞争,而社会主义的平等是生产与分配的统一,财富占有需要与劳动量匹配,才意味着法律平等。

其六是法律正当性理论。作者认为法律是适应社会物质生产劳动需要而形成的,要在主客体互动中,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中把握法律正当性,因此是法律是具体的、历史的,是每一时代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呈现。法律正当性也体现为统治阶级意志与全社会意志的统一。法律正当性应基于法律现象背后的更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是被制造,看待法律正当性,不应只是在道德基础上,也不是主观创造。“法律正当性应该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 

 

二、对马克思法哲学研究视野的扩展和创新

 

以往对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大都是直接从法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这一出发点直接切入来认识马克思的法哲学,对马克思的文本进行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法哲学探索,这是从表象深入本质研究路径。而黄云明教授自研究开始便站在劳动哲学视角,遵循马克思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史中把握一切法律现象的研究进路,发掘法哲学背后的社会根源,从而阐明法律的现实基础和历史限度,将马克思哲学还原为“一个由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和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构成的劳动哲学体系的原生态面目” ,从马克思的原生态哲学即劳动哲学体系出发,以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为衡量标准和主要线索,来梳理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这是对马克思“普照的光”这一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

第一,以劳动本体论为根基阐述马克思法哲学思想。黄云明教授区别了物质本体论长期以来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的误导,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基础上,将世界纳入劳动中认识,更进一步强调了以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为本体概念的劳动本体论,认为脱离劳动和社会历史的世界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不具备能动性,法律现象的背后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来解释和支撑。第二,通过劳动辩证法解释马克思法哲学。作者在书中强调指出“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性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劳动出发认识世界和人类社会,就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握世界和社会历史,就是要把自然世界纳入人类历史中来认识,特别是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史中来认识。” 不仅如此,书中也阐明了通过劳动辩证法分析法哲学的基本内涵。首先,把握法律要注意运动和静止的对立统一,法律既有自身规律的稳定性,也是随物质生产劳动变化的。其次,把握法律要在逻辑与历史的对立统一中进行,法律的内在逻辑发展与法律发展历史的稳定和延续的过程具有一致性,都有对社会现实的把握。人对法的认识与法律本身演进的历史过程具有一致性。最后,把握法律要遵循事实与价值统一原则,既要挖掘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也要重视道德判断的超前性特点。第三,从劳动历史观出发分析马克思法哲学。如前文所述,马克思是把法律现象放到了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中认识的,社会实践中的物质生产劳动决定了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法的历史的发展。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考察离不开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引用了个人“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进行论证。第四,通过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阐明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本主义原则。作者认为马克思劳动哲学以劳动为人的本质,从而瓦解了原子式的人,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应以人的劳动权利为核心实现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三、对马克思法哲学现实意义的探索和追问

 

从马克思哲学的学术研究使命来看,黄云明教授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劳动哲学阐释,是以切近马克思为前提,以追寻和把握当代法哲学为时代任务和理论命题,以聚焦当下中国社会为关切点,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引入时代场域,使之进入中国语境。作者不局限于纯粹的学术考辩,更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现实旨向。从国际看,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现代化程度较高,自身的资本主义法治体系、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它们以“普世价值”来鼓吹其法律制度,实质是控制话语权,影响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建设一个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都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正是将理论视野投入现实领域,也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抓紧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解析时代问题中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的本真形象,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不仅可以深化国内马克思法哲学研究,对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问题,权利、义务问题,社会发展问题等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黄云明教授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马克思劳动哲学视阈》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极富探索和创新的从劳动哲学视域展开对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对解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本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借鉴意义在于:第一,还原了原生态马克思法哲学,从劳动哲学视域切入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整体逻辑,厘清对马克思法哲学的错误阐释,并结合马克思所处时代历史背景与新时代下中国社会的历史背景,超越历史局限,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第二,将原生态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明确的理论导向,推进马克思法哲学中国化,彰显中国特色。第三,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践行劳动人道主义的价值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推进法律阶级性和法律全民性的统一。第四,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需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要匹配当代中国的物质生产劳动水平,契合社会现实。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一书从马克思劳动哲学视域出发探索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是一部具有学术理论根基和开阔研究视野的高水平著作。在考察自由、公平、正义这些价值规范时兼具了逻辑、伦理和历史的视角,使马克思法哲学呈现为一个具有内在张力和规范性逻辑的立体结构。书中关于马克思法哲学研究的四个重要基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形成的四大时期,以及关于马克思法哲学的六大基本理论展现了马克思法哲学研究的完整思维路径,体现出黄云明教授长期研读、运思过程中,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刻认知和研究能力。本书不仅深入解读了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内涵,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研究,而且进一步对时代发展中现代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建构贡献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作者:张家赫 ,河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李涛,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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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