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纪念李奇先生诞辰110周年

 

李奇(1913—2009年),原名“李子让”,笔名“李之畦”,我国著名伦理学家,新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重要开拓者和奠基者,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荣誉学部委员,中国伦理学会首任会长,中国伦理学会会刊《道德与文明》首任主编。她从20世纪50年代起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出版了《道德科学初学集》《道德与社会生活》《道德学说》等著作;她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学术研究道路,为构建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从战士、领导干部到学者

 

李奇1913年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1935年9月她考入北平师范大学教育系,积极参加“一二·九”学生爱国运动,同年12月底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七七事变”后,她毅然放弃学业,投笔从戎,奔赴延安。1938年12月,李奇被组织派到延安马列学院学习。在延安马列学院学习期间,她努力阅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书籍,聆听了刘少奇、陈云、李维汉等中央领导人关于党员思想修养、党的理论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讲话以及艾思奇、王学文、吴黎平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讲课。李奇在回忆录中谈道,延安马列学院的学习经历为新中国成立后她的伦理学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坚定的立场与原则,这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研究工作之中;与此同时,她对共产党员应当具有怎样的道德品质、应当成为怎样的人有了深刻的理解,而共产党员和革命者的高尚道德品质对于革命的进程和成败又是那么重要,因此,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和道德品质的形成等伦理学问题总是吸引着她去思考。这或许就是李奇在新中国成立后自觉投身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思想源头。

1940年5月,李奇到党中央出版部担任编审工作,其间参与审校了《列宁选集》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使得她有机会直接了解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提升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上获益良多。1941年夏,她被派到延安中学担任教育科长并从事教学工作。抗日战争胜利后,李奇随部队离开延安,先后在河北承德和东北多地担任中学校长。1949年8月担任中共吉林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1955年奉调北京。在延安时期就热爱理论工作的李奇,进京前曾给中央组织部打报告,要求继续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心随所愿,李奇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愿望得到了实现,她被派往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任职,在潘梓年等同志的领导下参与哲学研究所的创建,此后一直在这里进行伦理学的科学研究,并承担哲学研究所的行政管理工作。

由北平到延安,然后又回到北京,从1935年到1955年的20年是李奇作为一名革命战士和领导干部的人生历程。1955年后,李奇的身份从革命战士和领导干部转变成了学者,她走上了伦理学研究的道路,成为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更具体地说,成为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者。理论服务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要求,在到哲学研究所工作之前,李奇阅读了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文献,打下了比较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而参与伟大革命斗争的实践,使得她能够自觉地将伦理学研究与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并将改善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素养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实践目标。

 

二  公开倡导开展伦理学研究

 

在当时理论界和学术界尚不重视伦理学研究的情况下,李奇表现出了对伦理学研究重要性的高度敏锐。1959年春,她应邀先后到北京大学哲学系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讲授“毛泽东同志的伦理思想”,引起了哲学社会科学界同仁对伦理学的关注,一些同仁觉得伦理学有意思,很愿意研究这门学问。当时主持《人民日报》工作的邓拓请李奇撰写一篇倡导开展伦理学研究的理论文章,李奇答应了邓拓的约稿,在1961年11月14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建议开展伦理学的研究工作》一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学者第一次在公开发行的重要报纸上为伦理学正名,为伦理学的发展“鼓与呼”。

在这篇文章中,李奇对何谓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她认为,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行为规范和善恶标准的总和,通过社会舆论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道德规范的根源、道德的实质、道德的作用、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方法、道德的发展规律等。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总是反映一定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准则和要求。在新中国伦理学处于“荒芜”的情况下,李奇提出了当时伦理学研究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的三项工作:一是深入和系统地钻研、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伦理思想,并依据其指引的方向,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出发,编写具有我国民族特点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伦理学著作;二是我国历代思想家的著述中有极丰富的伦理学材料,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整理中国伦理学的优秀遗产;三是编选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毛泽东同志有关伦理学的文集和语录,作为伦理学研究的理论武器和思想资料,编选和翻译中外伦理学史上的重要著作,介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情况,作为我国研究马列主义伦理学的借鉴。李奇提出的上述三项工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干扰,并没有按计划顺利进行,直到80年代后才得以真正开展,并得到了全方位的实施。

李奇领导并亲自参与了新中国伦理学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不仅为伦理学研究的发展出谋划策,而且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20世纪60年代初,李奇在国内学界率先组织起伦理学研究团队,她在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室内建立了伦理学组,并开始指导研究生。1964年秋,新中国第一批伦理学研究生刘启林、石毓彬进入了哲学研究所的伦理学组。


三  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伦理学研究的根基

 

李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研究伦理学,彰显了她在研究伦理学中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李奇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道德的科学实质才能够被揭示出来,而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出现,使得道德哲学变为真正的科学,这是伦理学发展进程中的巨大变革。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观察人类社会,发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才使伦理学真正成为科学。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关系决定其他的社会关系。这样,就使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都得到了科学的说明。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有共同的社会根源,但道德又有其本身的特点。伦理学和其他科学一样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同时又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因此,研究伦理学不能离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不能不考察道德与其他意识形态(特别是政治)的相互关系及相互影响。

在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问题上,李奇认为,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以唯物史观代替了唯心史观作为理论基础,其中的关键就是以社会关系中的人性代替了抽象的自然人性,这就为伦理学研究确立了科学的出发点。伦理学研究出发点的这一重大改变,使得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得以更新,并为科学地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基本原则及行为规范奠定了基础。

李奇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的个人”出发来讨论伦理和道德问题。马克思主义反对从人们头脑中的观念、从永恒真理和永恒正义、从哲学中去寻找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主张应从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中去寻找,从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去寻找。“现实的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从社会伦理关系和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去理解道德的产生与发展,这是李奇终身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基本观点。

历史唯物主义不仅为伦理学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根基,而且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它的研究线索不是引向抽象行为的心理历程,而是向产生这种行为准则和规范的社会物质生活中去探索道德的根源和实质、道德和社会物质生活的辩证关系以及道德的发展规律”。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是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紧密相联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人的“自然属性”。只有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方法才能探究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本质。所以,“马克思主义者用以揭示道德本质的方法,是唯一科学的方法,由此所得出的关于道德的结论,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结论,而不是主观臆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从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出发研究道德问题,从道德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探求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注重发挥道德的社会功能来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实现了对旧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改造。


四  对伦理学基础理论的学术贡献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内研究伦理学基础理论的学者屈指可数,李奇是那个时代潜心研究伦理学基础理论问题的代表性学者。她在《新建设》《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内容涉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动机与效果的辩证关系、无产阶级道德原则和功利主义、道德的继承性和阶级性、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两种对立阶级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物质生活与道德的关系等,这些研究论文大多收录于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道德科学初学集》一书中。李奇在这些论文中阐发的有关伦理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观点,对改革开放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理论奠基作用。

关于道德的起源和本质。李奇认为,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的社会现象,研究它的起源和本质,不应该向个人意识中去寻找,也不能向现实生活以外去寻找,而只能向现实的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中去探求,唯有如此,才能在道德起源问题上得出可靠的科学答案。马克思主义正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发现了道德的根源,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既不是由“上帝”或“神”所创立的,也不是从人的“天性”中引申出来的,而是从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的。

关于动机与效果的辩证关系。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好坏与善恶,是看其行为的动机还是看其行为的效果,这是伦理学史上与道德评价相关的重要问题。李奇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者是革命的实践家,着重实效,反对不切实际的幻想和空谈。“怎样才能在实践中获得与自己的善良愿望相应的效果呢?这需要正确地认识和正确地处理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否则就不易收到所预期的良好效果。”毛泽东所说的“社会实践及其效果是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这一命题,充分体现了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辩证唯物主义者通过实践过程及其效果来检验动机的真实情况,然后把动机和效果统一起来对某一行为作出道德评价,如此既可以辨别出真正的善行和恶行,又可以检验出效果不符合动机的两种行为(即好心办坏事和不良动机反而得到好的效果)的本质差别。

关于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李奇认为只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在研究道德遗产继承问题时得出正确的结论。道德的阶级性是从整个阶级社会而不是个人的角度来说的,具有鲜明阶级性的道德观念总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但是,从个人来看,同一社会的各个阶级成员之间,又可能在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互相影响,而且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相互渗透。就整体而言,各个阶级总是有着自己的道德,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因为道德观念可以相互影响和转化而否定道德的阶级性。李奇认为,阶级分析方法能够把历史上各种不同的道德现象分解出其阶级实质,分解出两种对立阶级道德的斗争状况,从而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革命的、民主的优秀人民道德,什么是反动的、腐朽的统治阶级道德,然后从道德遗产中吸取精华、排除糟粕。这样的道德继承方法,可以使人类创造的一切进步的革命道德和人民道德成为推动新道德发展的原材料。

关于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李奇认为,“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说来,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学说,在过去反对封建主义、反对神权思想起过进步的革命的作用”。个人利益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人社会生活需要,虽然由于时代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个人利益的内容和性质也有不同,但必须承认个人利益是任何社会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东西。在批判个人主义的时候,决不能把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混同起来加以批判或忽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并不一般地反对个人利益,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将个人利益放置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予以理解,认为不同的个人利益总是相互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矛盾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反对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和集体利益之上,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和集体利益相结合。李奇提醒人们注意,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既不能把个人利益当作个人主义来加以反对和抹杀,也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迁就和助长个人主义的滋生。

 

五  对道德与社会生活之关系的考察

 

在研究伦理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过程中,李奇日益体会到道德与社会生活诸领域的密切关联性,在1984年出版的《道德与社会生活》一书中,她对道德与利益、道德与产品分配、道德与政治、道德与法律、道德与宗教等多方面的关系进行了富有意义的讨论。

关于道德与利益。李奇认为,利益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人类社会才会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李奇将这样的利益关系概括为“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目前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她特别强调,社会和集体利益必须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不断增长。

关于道德与政治。李奇指出,马克思主义将政治和道德都视为社会意识形态,它们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虽然二者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但它们之间有着极其复杂的相互影响的关系。其一,政治影响着一定社会道德的具体规范。其二,同一阶级的政治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政治与道德在社会作用上相互补充,二者的互动便产生了政治伦理。

关于道德与法律。李奇认为,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对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从规范性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道德和法律也有明显的区别。其一,道德的社会作用不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社会舆论和说服教育以及榜样的激发感化等力量来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则是靠国家的强制机构和法律措施的力量来执行的。其二,道德包括人们习以为常的公序良俗等非法定性的规范,而法律具有明文规定的特征。道德和法律有相互转化的现象,一定的道德规范由于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转化为法律,而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又会以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

关于道德与宗教。李奇指出,道德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们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本质的区别。其共同点在于:道德和宗教都是由一定的生产状况和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因此,它们都会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变化,并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道德和宗教都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也都可能成为统治阶级规范人民行为的工具。其区别在于:其一,道德是人类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宗教则是人类对自然力的迷信和对虚幻世界的想象。其二,道德能够积极促进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联系,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感情,具有提高人们社会责任感的作用;宗教则引导人们摆脱现世社会生活、社会联系和社会感情,诱使人们放弃现实社会责任、追求所谓来世和死后的幸福。


六  构建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体系

 

20世纪80年代末,李奇主持编写了《道德学说》一书。这部50余万字的著作采取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论证方法,较为系统地研究了道德学说发生和形成的历史以及古今中外的各种道德学说,以史论相结合的方式探究道德科学成长和发展的历程,阐明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进步性和科学性。

在该著中,李奇首先对道德学说的内涵进行了概述。她认为,“道德学说是关于道德准则、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的理论观点和学术主张”。道德学说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有: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产生的根源是什么?道德意识是超自然的、超现实的还是现实世俗的社会存在或其他意识,是先验的本能还是后天的经验?前者关涉道德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后者涉及道德学说的思想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历史上各种道德学说的分歧,大体上都是对此类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的。道德学说包括道德的起源、个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道德范畴、道德实践和道德修养、人生观和道德理想等具体内容。

李奇将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视为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但直到奴隶社会,人类的道德问题才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学说来研究。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是人类道德学说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产生以前,中国和西方就贮备了非常丰富的道德学说文化资源,各种道德学说在关于道德的起源、道德的本质以及个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马克思主义通过对以往道德学说尤其是对西方近代以来的道德学说的清理,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道德学说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由此而成为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

李奇通过对历史上出现的各种道德学说的梳理与分析以及对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展开,已然呈现了新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框架。李奇始终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在其学术论文和著作之中,她所提出的伦理学理论观点和道德实践见解,即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化的具体表现。她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引自己的伦理学研究之路,在其为新中国伦理学事业而奋斗的一生中,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站得稳、行得正,没有丝毫的动摇。李奇是一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她是新中国伦理学学科的重要开拓者和奠基者。

 

 

作者:孙春晨,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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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2